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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对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刑责主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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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对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刑责主体的追诉范围较之自然人犯罪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刑法第31条对单位犯罪的自然人刑责主体只规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两类.但由于法条对这两类人员特别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在概念上较为抽象,因而在进行司法认定时出现了一些困难,其中一个主要问题反映在因为职务关系而被指派实施了相应具体犯罪行为的人员,能不能被列为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很不一致,曾导致司法中的执行各异.
作者 林蜀鲁 谭闯
出处 《检察实践》 2003年第4期48-5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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