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方学者在股权结构方面的研究成果表明 ,在法律保护相对较弱的国家 ,大额持股或股权集中是保护投资者和提高企业效益的次优做法。银行作为大额持股者 ,能够发挥对企业管理者的外部监督作用。我国的具体情况是 ,大量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存在 ,及保护投资者的法律体系相对薄弱 ,决定了不可能实现上述企业充分的股权分散化。解决的方法一是建立有效的公司控制权市场 ,二是在法律和体制上创造条件 ,发挥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外部监督作用。
出处
《长白学刊》
2004年第1期81-83,共3页
Changbai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