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包含有欺骗事实的合同行为的性质认定一直是个难点。长期以来,研究多集中于通过确立非法占有目的有无的标准来把握上述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但实践中的案例反映出的问题不只这些。本文拟通过对三个案例的探讨,表达笔者如下观点:合同诈骗罪的实质是利用合同,违背诚信原则,欺骗对方并致对方财产损失,违背诚信原则、侵犯财产权是合同诈骗的本质,二者缺一不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要防止惟“标准”倾向;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和客观上对财物的占有非法是成立合同诈骗罪的两个方面;刑法的补充性要求在处理类似行为时要慎重,要充分考虑其他途径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46-4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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