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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焦点铿锵大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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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浪网文章:民营企业家早期借助社会转型的发展.其实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民营企业家的“原罪”不应该是罪.因为他们根本没有犯罪的主观意图。即使因为带了“红帽子”.利用了国有资源而被视为有“罪”.也在他们实际的贡献中.通过交纳税金、解决就业等行为赎罪了;即便有罪.也非民营企业家的罪。
出处 《环球工商》 2004年第3期23-2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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