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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对南京投资贸易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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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于2003年6月29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英文简称“CEPA”),并将于200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因香港地区是我市的第一大投资伙伴和第五大贸易伙伴。
作者 牟小玉
出处 《江苏对外经贸论坛》 2004年第1期32-38,48,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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