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京都议定书》在对发达国家缔约方温室气体的排放做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的同时,还确定了帮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减轻其承担减排义务费用的3个“灵活机制”:“排放交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这些机制构建了国际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的基础,其中的清洁发展机制对中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提高能源利用率,推行清洁生产有积极的意义,我国应把握这一机会。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58-60,共3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金
广州市法学会资助的研究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交易制度研究>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