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与结果
原告上海新沪电机厂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各类水泵的公司."新沪"和"新泸"是浙江大元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元公司)注册使用在第7类水泵商品上的注册商标.2001年7月10日,原告通过与大元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合同>取得了"新沪"和"新泸"商标的使用权.之后,原告一直在全国各地销售上述两个商标的水泵,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最近,原告发现被告上海新泸电机有限公司对原告实施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03年第4期26-28,共3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