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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被引量:15

On the Subject of Crime of Causing Traffic Casual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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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道路上参与交通活动、有交通违章行为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均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单位完全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单位主管人员等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 ,对事故的发生共同起作用 ,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指使肇事人逃逸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作者 刘东根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136-140,共5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编,黄道秀.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 2《刑法学全书》编委会编,马克昌等.刑法学全书[M]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

同被引文献74

引证文献15

二级引证文献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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