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ail证据能力及证明力认定
出处
《经济与法》
2003年第6期18-19,共2页
Economy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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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用E-mail投稿[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2(6):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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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冬燕,范德月,等.论E-mail的证据能力[J].经济与法,2003(3):26-27. 被引量:1
-
3李和仁.《证据学论坛》创刊[J].人民检察,2000(11):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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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朝阳.论推定在证据学中的运用[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7(6):38-42. 被引量:5
-
5王志坚.E-mail的证据效力及其认定[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5(3):62-64. 被引量:1
-
6谈者,顾平平.公证的证据学 大有文章可做[J].中国公证,2002(3):44-45. 被引量:1
-
7李杨.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J].金田,2012(9):220-220.
-
8李汉昌,王继军.论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J].湘潭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1):51-54.
-
9李百超.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J].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7):177-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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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学刚.论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内涵及其司法运用[J].法制与社会,2008(34):148-149.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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