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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旅游合同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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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传统民法,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囿于侵权责任,而不能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的救济措施。本文通过对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扩张解释,认为在旅游合同这类特殊性质的合同违约中,可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加强对受害方旅游者的保护,从而突破传统的债权责任体系,完善违约责任形式。
作者 宋进举
出处 《生产率系统》 2002年第4期68-70,7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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