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打工虽未签订合同 发生争议仍可仲裁 张某于2001年到一私营企业工作时,因不熟悉《劳动法》规定未能与业主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将近三年时因业主拖欠工资发生纠纷,张某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让业主补发拖欠的工资,裁决书送达后,张某与业主在《劳动法》规定的“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内均未到法院起诉。裁决书生效后,业主也不自动履行裁决事项,为此张某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张某在与业主发生劳动纠纷前未订有劳动合同和发生纠纷后双方也未订立可以申请仲裁的条款,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能否接受执行申请?
出处
《农业科技与信息》
2004年第2期41-41,共1页
Agricultural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