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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固有的显著性对其扩大保护的影响——关于两“醒目”商标异议案裁定结果不同的一种解释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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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琛 孙维国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2003年第5期48-50,共3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两案裁定后,<中国知识产权报>曾以"醒目商标遭遇跨类保护"为题进行了报道.见<中国知识产权报>2002年11月27日第2版.
  • 2当事人的主张和商标局裁定详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1)商标异字第1165号<"醒目"商标异议裁定书>];[(2002)商标异字第01404号<"醒目"商标异议裁定书>].至本文完成时,被异议人(A商标)撤回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关于被异议商标B的异议裁定尚未发生终局效力.
  • 3
  • 4在一起商标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坚持认为,商标并不具有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功能,因为普通商标与发明和发现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商标获得普通法的认可主要原因在于商标的长期使用,而不是它是一项发明创造.美国最高法院进一步拒绝将商标等同于作品,其理由在于商标并不具备作为智力劳动成果的条件,它通常是当事人采用既存的事物作为具有显著性的符号使用的产物.Doris Estelle Long: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rademark and Unfair Competition Law, http//www. westlaw. com.2002年11月28日登录.

同被引文献35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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