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旨在探讨实质课税原则在适用上的若干法律问题 ,重点是分析非法所得或非合法所得征税问题。通过引入经济行为的概念 ,阐释经济行为法律性质与税收法律关系的确立之间的关系 ,最后笔者得出结论 :对于任何一种经济行为及其产生的经济利益 ,应优先根据税法考虑税收法律关系的确立 ,一旦其符合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素 ,则就应依法首先强制该经济行为的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 ,其后再依据其他法律判断经济行为本身的合法性 ,并再根据其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调整或者更正 ,并说明其在实际适用中的优点。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67-69,共3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