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法学方法论视同于法学研究的方法是我国法学界的一个“固有的误解”。如果立足于广阔视角下的国际学术界的理论积淀 ,厘清几个相关的概念 ,就会发现 :“法学方法论”其实可转换为“法律学方法论”这一概念 ,它在内容上包括有关法律方法、对这种方法的外向性的哲学探究以及法学研究方法这三部分理论 ,其本身又构成法理学 -法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在法学理论中的确立 ,与其说必须具有一个特定先在的价值立场 ,不如说它只是具有某种可反证的、因而也是可替代的哲学立场。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3-10,共8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