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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院的司宪义务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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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的司宪义务奠基于权力所有者———人民对法院的角色期待以及人民通过宪法表达的对民主、公正和秩序的价值追求。“司宪”是“司法”的必经阶段 ,人民法院不“司宪”将不能正确“司法”。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人民法院的司宪职权 ,法院也无任何理由可以自卸其司宪义务。在现行宪政体制下 ,人民法院履行其司宪义务的途径是 :立即让宪法进入已有的诉讼和尽快建立宪事诉讼制度。
作者 贺日开 贺晟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11-19,共9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李琦.《论法律上的防卫权—人权角度的观察》[A].载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宪法研究》(第1卷)[C].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95-4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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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郭国松.《宪法司法化四人谈》[N].《南方周末》,2001年9月13日.
  • 4姜明安.《基本权利的保障:从宪法到宪政》[N].《法制日报》,2001年8月19日.
  • 5贺日开.司法权威与违宪审查[J].中国法学纪念宪法实施二十周年特刊,(2002).

同被引文献32

引证文献5

二级引证文献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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