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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有限”与“有为”的政府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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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坚持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并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中共中央审时度势所确立的这一新发展观必将对我国的社会全面发展和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产生深远的影响。对我国的法制发展,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无疑也将产生深刻影响。这一新发展观将会从法律价值趋向的转变到具体制度的完善、从法律意识的更新到制度的创新、从各个法律部门的协调发展到法律与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等方面深入影响法律改革的进程。新发展观指导下的法制发展转向"以人为本",才会使法律真正成为个人发展的手段,使法律获得新的合法性根基;而法制关注全面、协调发展则会使法律真正成为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手段,也使法律变革获得更稳固的社会基础。有鉴于此,本刊特邀请法学各领域的著名法学家就新发展观与法制建设的关系问题撰文,阐释新发展观的法学旨意,相信能为法学界深入学习领会全会精神,促进法学研究进一步服务社会有所助益。
作者 姜明安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13-15,共3页 The Jur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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