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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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4(25):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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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J].司法业务文选,2007,0(1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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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J].司法业务文选,2007,0(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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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J].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1993(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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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J].台湾工作通讯,2009(3):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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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J].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13(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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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二届山东省青年公证人讲坛在青岛举办[J].中国公证,2016,0(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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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J].中国公证,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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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J].中国公证,2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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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告[J].中国律师,2011(10):100-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