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钱德勒给家族企业下的定义,家族企业就是“企业创始者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的股权。他们与经理人员维护最紧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的……现代工商企业”。就是说,家族企业不仅有两权合一的古典企业的治理模式,还存在两权分离的治理模式。潘必胜把家族企业分为三种形式:(1)所有权与经营权全部为一个家族所掌握;(2)掌握着不完全的所有权,却能掌握主要经营权;(3)掌握部分所有权而基本上不掌握经营权。根据这种分类,家族企业的内部治理就可分为:一是由家族成员直接经营管理企业,既两权合一的形式;二是所有者与外部职业经理共同经营管理,即折中治理的模式;三是聘请外部职业经理经营和管理企业,即两权分离的治理模式。
出处
《浙江金融》
2004年第1期72-7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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