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对中国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时中国证监会几乎无一例外地给予收购方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颇为不满,认为这样作不符市场运作的规范,过分照顾收购方,有损于目标公司股东尤其是目标公司小股东的利益。2002年10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并购管理办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豁免要约收购的条件和进行要约收购时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定价原则,开启了中国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规范运作的大门,引起了市场与业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出处
《资本市场》
2004年第3期36-39,共4页
Capital Markets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