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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金融机构虚假出资证明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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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机构为出资人出具出资证明,仅是金融机构多种资信证明行为中的一种。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将这种行为理解为企业设立的验资行为,这是误解。因为金融机构对拟设立企业资产状况的直接了解仅限于其在金融机构存入的货币情况,而对企业的其他财产状况不可能准确把握。尤其在我国,对企业不同类型资产的价值评估。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律适用》 2004年第3期63-65,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杨路.银行资信证明的法律责任初探[J].法学,1998(1):52-54. 被引量:2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信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2002]21号),第4条[Z].,..
  •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298.
  • 4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189页以下.

共引文献44

同被引文献7

  • 1(法复[1996]3号)《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 2法释(1997)10号《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
  • 3法[2002]21号《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 4葛伟民.《公司资本制度和债权人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8页.
  • 5奚晓明主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7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3页.
  • 6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2005)北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 7吴庆宝.“侵权案件之因果关系分析与判断”,载《商事审判实务难点精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56页.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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