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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受贿行为的法理评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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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事后受贿行为,国外刑法的通常解释是:公务人员任职期间利用手中之权为他人办事,离职之后收受他人好处的行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事后受贿”罪,因而这一概念尚无确定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根据收受贿赂的时间不同,将受贿分为事前受贿和事后受贿。
作者 施春雷
出处 《检察实践》 2004年第1期43-4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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