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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应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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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但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有人认为。
作者 赵维民
出处 《检察实践》 2004年第1期62-6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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