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是否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在立法制度设计上应当衡量五个方面的因素,包括经营者对经营场所控制力的大小、提供消费收取费用的高低、明示承诺程度的轻重、预防转嫁风险能力的强弱以及主观过错的有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8条,在修改时应当增加经营场所的限定,强调过错原则,取消对经营者的列举。
出处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1期29-31,44,共4页
Journal of Anqing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