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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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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第4号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出处 《医药世界》 2003年第12期6-8,共3页 Medicine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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