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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 被引量: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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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学的价值何在 ,其科学性如何 ?此问题在现今我国的法学界并不是个问题 ,即使在德国法律界 ,也没有人像基尔希曼这样径直地对法律的科学性予以否定。基尔希曼指出法学作为科学的无价值性的理由是 :第一 ,他以亚里士多德的对象依时空不可变性为科学分划标准 ,而不是以其为科学分类之准则 ,否认法学的科学品质 ,因之将法学从科学中排除出去 ;第二 ,法学对社会生活及现实之无价值。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的变动性、价值选择性 ,僵化、抽象、武断的实在法使自然法、法学陷入窘境 ,法学忽视对自然法的考察 ,仅专注于实在法的谬误和缺陷 ,却无可靠手段使人们更易于理解法律、减轻法律发展所带来的痛苦与负担。此文冒学界之大不韪 ,虽有偏颇之处 ,却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拉伦茨曾以《论作为科学之法学的不可缺少性》一文予以回应。本刊谨投他山之石于我国法学界 ,以期有助于学界对法学的自我反思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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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138-155,共18页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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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1513

引证文献119

二级引证文献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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