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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行政程序言词审理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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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言词审理是行政机关在利害关系人等参加下通过言词的方式听取参加人意见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和原则。实行言词审理是正当程序的要求 ,也是行政机关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美国、德国、奥地利、葡萄牙、瑞士、韩国和日本等国家行政程序法都规定了言词审理制度 ,但他们对言词审理范围、主持人、参加人、审理程序和审理结果规定有较大差异 ,本文分析了这些国家行政程序言词审理制度 ,对我国在行政程序中建立言词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观点和思路。
作者 徐继敏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90-94,共5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8

  • 1刘敏.论直接言词原则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J]..证据法论坛(三)[C].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 2.奥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Z]:第39条第2款[Z].,..
  • 3.日本行政程序法[Z]:第13条[Z].,..
  • 4.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Z]:第554条第3款、第556条第4款[Z].,..
  • 5.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Z]:第63条[Z].,..
  • 6.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Z]:第67条[Z].,..
  • 7.韩国行政程序法[Z]:第22条第1款[Z].,..
  • 8.葡萄牙行政程序法[Z]:第102条[Z].,..
  • 9.葡萄牙行政程序法[Z]:第86、100和105条[Z].,..
  • 10.德国行政程序法[Z]:第68条[Z].,..

同被引文献15

引证文献6

二级引证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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