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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债权未告知对债务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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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个体工商户徐某自1999年以来一直在另一商人李某处赊购农药从事销售,两人保持着经常性的业务往来。2000年10月,徐某将赊购来而未销出的农药退回一部分给李某。经折算,共退回农药折款6700余元。同时,徐立下字据,说明几次进货和退回农药的部分经折款后尚欠3500元。2002年10月,李某与外地生意人蔡某私下达成一份“债权转让书”。
作者 马玉山
出处 《江淮法治》 2004年第2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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