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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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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中,“对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机构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
出处 《饲料与畜牧(新饲料)》 2004年第1期11-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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