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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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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在获得对方将不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于对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履行担保前,有权拒绝履行先给付义务。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双务合同履行中的特有制度,起源于德国法。《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
作者 李晓静
机构地区 潍坊学院
出处 《潍坊学院学报》 2004年第1期119-119,共1页 Journal of Weifang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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