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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角度看医疗事故的特点与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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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事故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在广义上,它指医疗单位在从事诊断、治疗、护理(简称“诊疗护理”)等活动过程中,因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病员的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或其它不良后果。在狭义上,医疗事故则仅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医疗事故”。该处理办法第2第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这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作者 林宏
出处 《当代医学》 2004年第2期51-52,共2页 Contemporary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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