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企业设立时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1.企业形态的选择
按照传统的所有制标准可以将企业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民营企业可以涵盖上述诸种类型,即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均可以成为民营企业.但是作为企业法律形态的公司、合伙、独资都是为每一民营企业根据自身特点而确定选择的.目前我国法律仅承认上述三种形态,而俗称'保底分成'、'隐名投资'的有限合伙及隐名合伙等法律形态尚不承认.就三种可供选择的企业形态而言,每一个民营企业家在进行投资活动时有不相同的客观情况和主观愿望,因而选择企业法律形式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进行.
出处
《北方经济(内蒙)》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28-29,共2页
Northern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