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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电费还伤人 赔偿损失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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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马鞍山市佳山乡平山村村民王某因处理用电纠纷不冷静,致佳山供电所职工潘某轻伤,日前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2003年5月13日上午9时许,佳山供电所收费员徐某到王某家催收电费,双方为交费之事发生争吵拉扯。被人拉开后,徐某打电话向所领导反映了情况。随后佳山乡供电所职工刘某等多人来到王某家。
作者 潘姝
出处 《江淮法治》 2004年第3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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