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司法首次确立了董事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但公司法相关规定的不完善,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本文立足于公司法现行规定,并借鉴了国外相关理论与立法例,就董事对公司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提出了以下设想:在行为要件上,董事必须违反了其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从主观要件看,董事在一般情形下承担过错责任,但在其违反某些忠实义务的情形中,例外地承担无过错责任;就结果要件而言,公司的损害在一般情形下属于必备要件,但在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某些特定情形,公司的损害也可以是任意要件。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43-48,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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