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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及其司法运用 被引量:3

Electronic Data Proof and Judicial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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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证据相对于传统证据具有数字性、安全性、脆弱性、共享性等特点。电子数据证据可分为模拟电子证据与数字电子证据、原始电子证据与传来电子证据、电子生成存储证据与计算机混合证据、直接电子证据与间接电子证据等几大类。电子数据要作为证据使用 ,应具备证明能力和证据能力。运用电子数据证据要实行开示制度 ,并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作者 李鹏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学院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4年第1期145-149,共5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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