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我国犯罪构成概念及其模式质疑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犯罪构成理论被认为是现代刑法学犯罪论的基础。犯罪构成理论认为,一个人的行为之所以称之为犯罪,是因为与行为有关的要素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的客体四个要件。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法人)。对于自然人来说,只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单位是人格化了的组织系统。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在进行犯罪活动时的思想意识活动。根据犯罪时的心理态度的不同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的外在的表现,包括行为、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活动赖以存在的特定的时空条件等要素。犯罪客体是主体的犯罪活动所侵害的社会利益。犯罪构成理论及其模式在刑法理论上和刑事司法实践中都有重要的影响。然而,犯罪构成概念的使用和体系的设置与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等概念和要件之间存在着矛盾、竞合、不相协调等问题,本文拟就此提出几点质疑。
作者 吕小丽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青少年犯罪研究》 2003年第4期49-54,共6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