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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的法律特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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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的适用范围决定着法律的效力范围,是适用法律的首要条件。正确理解《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适用范围,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法律效力,发挥《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现实规范作用。本文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适用范围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即:适用对象的公益性,举办主体的社会性,办学资金的民间性,服务对象的外部性。
作者 徐晖
机构地区 西安交通大学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236-240,共5页 Social Science Front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 1吕献海.《<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与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中国教育报》2003年4月14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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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lO月25日起施行.
  • 4陈至立:《我国加入WTO对教育的影响及对策研究》,《中国教育报》,2002年1月9日.
  • 5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年12月21日颁发.
  • 6张力.《社会力量办学步入新的发展阶段》,《中国教育报》1999年8月14日.
  • 7陈元宝.《中国民办教育立法中的几个问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香港大学中国教育研究中心.《民办教育研究与立法探索》第131页-132页、第135页.
  • 8侯小娟.《中国民办教育的政策法律研究》,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香港大学中国教育研究中心.《民办教育研究与立法探索》第121页.

共引文献3

同被引文献22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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