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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从谈某诉杨某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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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主要案情 原告谈某某经陈某某介绍,于1999年5月11日与被告杨某某签订了汽车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杨某某将其所有的亚星牌JT6970C大客车(车牌号码苏D-02868)转让给谈某某,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76000元;双方约定以1999年5月11日为界,在此之前大客车的相关费用由杨某某负担,在此之后大客车的相关费用由谈某某负担.在谈某某一次性付清上述转让价款后,杨某某将苏D-02868大客车1辆及全部随车必备证件交付给谈某某;以上转让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苏D-02868大客车的产权即归谈某某所有.协议签订后,谈某某按协议约定支付了部分车款人民币138000元.
作者 赵旭东
出处 《法治论丛(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49-51,共3页 Law Journal of Shangha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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