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主要案情
原告谈某某经陈某某介绍,于1999年5月11日与被告杨某某签订了汽车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杨某某将其所有的亚星牌JT6970C大客车(车牌号码苏D-02868)转让给谈某某,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76000元;双方约定以1999年5月11日为界,在此之前大客车的相关费用由杨某某负担,在此之后大客车的相关费用由谈某某负担.在谈某某一次性付清上述转让价款后,杨某某将苏D-02868大客车1辆及全部随车必备证件交付给谈某某;以上转让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苏D-02868大客车的产权即归谈某某所有.协议签订后,谈某某按协议约定支付了部分车款人民币13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