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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本位与民法典编制 被引量:2

On the departmental selfishness of Civil Law and the Compilation of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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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源于古罗马《民法大全》。后世民法典编制体例及民法本位多有移易。民法本位是民法典编制的灵魂。对民法本位的界定 ,学界陈说多很模糊 ,对我国民法本位的取向亦多有偏颇。本文提出 ,民法本位即民法的指归 ,指民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 ,即其出发点和归结点。我国民法本位应坚持人的本位 ,即民的本位 ,市民的本位 ,个人本位。对梁慧星的我国民法应兼社会本位说提出质疑 ,认为社会本位应在社会法和经济行政法的份内。我国制定民法典应坚持民为本位 ,吸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乃至世界各国民法优秀遗产 ,不盲目套模。
作者 章礼强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159-163,共5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民法本位 价值和原则研究>(批准号 :2 0 0 3jw2 0 2 )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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