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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伤害的学校责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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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伤害的学校责任正被扩大化 ,给学校办学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学生与学校之间不是委托合同关系 ,学校也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而是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管理、保护人 ,学校承担的职责与监护人存在明显区别。学校承担责任适用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 ,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应纳入民法典 。
作者 于恩忠
出处 《政法论丛》 2003年第5期47-49,共3页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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