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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罚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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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图书馆与读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民事合同关系。图书馆作为民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有权在读者违约时向其收取“罚款”。图书馆收取的“罚款”是违约金。《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图书馆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为图书馆收取“罚款”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作者 王玉林
出处 《图书情报知识》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83-84,共2页 Documentation,Information & 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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