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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中止履行后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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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A公司为某投资有限公司。陶某为A公司员工。双方签有1998年7月20日起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陶某担任市场发展部主任一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至2002年7月19日。续签合同中约定陶某月工资为5167元,服务满一年后可以享受带薪假期。2000年11月。
作者 刘正东
出处 《上海人大月刊》 2004年第4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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