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国际法认为只有国家才能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国际组织迅速增加 ,作用不断扩大 ,国际法主体增多 ,一些非国家主体也具有了国际法主体资格 ,促使国际法单一主体的旧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与国家行为体相比 ,非国家主体的国际法律地位有所不同。文章结合国际关系实际案例 ,通过比较分析 ,说明非国家主体国际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主要表现在享有权利的派生性和有限性 ,行使权利的间接性 ,执行决议缺乏强制性。
出处
《现代国际关系》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34-39,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