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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立法构想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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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借助准司法化的行政救济机制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是一条既便捷又有效的路径。主要理由在于: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符合我国宪法原则;依靠现行的备案审查制度,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抽象行政行为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作者 方军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158-159,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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