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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也应“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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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报道说,湖北省竹溪县从2001年起在全县推行发放救济物资提前公示的做法,对发放对象、发放物资提前公示。在公示期同内,群众未提出异议,则按公示的内容发放。对于在发放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出现优亲厚友、挪用等现象的,一经发现,即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最近,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对全县救济物资的发放进行了专项检查,没有发现一起违法违纪现象。
作者
马善记
机构地区
湖北
出处
《瞭望》
北大核心
2003年第8期49-49,共1页
关键词
社会救济
救济物质
弱势群体
中国
监督管理
分类号
D632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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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薛瑞泽.
六朝时期的水灾及救助[J]
.金陵职业大学学报,2003,1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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