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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也应“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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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报道说,湖北省竹溪县从2001年起在全县推行发放救济物资提前公示的做法,对发放对象、发放物资提前公示。在公示期同内,群众未提出异议,则按公示的内容发放。对于在发放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出现优亲厚友、挪用等现象的,一经发现,即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最近,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对全县救济物资的发放进行了专项检查,没有发现一起违法违纪现象。
作者 马善记
机构地区 湖北
出处 《瞭望》 北大核心 2003年第8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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