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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中“无配偶声明”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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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3年7月30日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将公民结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简化为二:一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一为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作者 陈刚
机构地区 北京国信公证处
出处 《中国公证》 2003年第5期52-53,共2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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