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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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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财物”应该理解为有形财物即有体物和特定的无体物,但绝不包括无形的财产权利,“毁坏”也只能是一种有形的毁坏,而不包括无形的毁坏。以刑事违法性作为认定犯罪的根本特征,体现了刑事法治的根本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和刑法的谦抑性。
作者 游伟 尚爱国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学院
出处 《判例与研究》 2003年第5期10-1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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