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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忠民诉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客运公司退还票款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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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9月,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对湖南公民佘忠民诉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客运公司退还票款案不予立案,由此引发了对小额民事诉讼案件处理问题的争论。这类案件所涉及的案情往往并不复杂,但法院的处理结果却大不相同。这种现象的发生不仅反映出司法界对于“禁止诉权滥用”的适用条件及认定标准尚未统一,更重要的是,从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中折射出的漠视公民诉权的现象,也直接反映出目前民事诉讼诉权理论中诸如民事诉讼的价值、目的等根本性问题尚待进一步讨论。
作者 侯海军
出处 《判例与研究》 2003年第5期36-47,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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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1

  • 1刘卫国.论程序正义.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8(6).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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