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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地级中卫市等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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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设立地级中卫市等有关行政区划调整问题的请示》(宁政发[2003]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撤销中卫县,设立地级中卫市。市人民政府驻沙坡头区滨河西路。二、中卫市设立沙坡头区,以原中卫县的行政区域为沙坡头区的行政区域。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4年第7期46-47,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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