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法律规定的税务文书送达方式 ,在实践中有许多不便之处 ,造成有限的资源浪费 ,影响税收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 ,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对税收行政执法实践的要求 ,已经成为税收行政执法的一大难题。笔者认为立法机关一方面应修改现行法律 ,完善现有的税务文书送达方式 ,使税务机关在送达方式上更具有可操作性 ;另一方面应在立法上增加规定新的送达方式 ,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 ,为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
出处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2004年第1期33-36,共4页
Journal of Taxation College of Yangzhou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