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国封建专制时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的体制问题,一向未受到重视。这个问题在唐代中期曾经提上日程,当时某些突出的方镇势力,为了扩充军事力量,将当地田赋收入大量留用,并在所属州县新增赋额。至宪宗时(806—820)情况有所改变,形成了“上供”(供中央)、“送使”(归节度使)和“留州”(留给各州)各占三分之一的局面。实际上是“起运”到中央的占三分之一,“存留”归地方的占三分之二。以后“上供”
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4期124-133,共10页
Researches in Chinese Economic History